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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依约下判 140万抚养费一分不能少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1 ℃

  这是一宗罕见的大额抚养费纠纷案。

  父母离婚时,父亲爽快地答应一个月给两个小孩抚养费共10万元。时过境迁,父亲拖欠了14个月抚养费,被孩子告上法庭。

  父亲张某是在广东中山市经商。2004年4月,张某与妻子阿丽在中山市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约定两个小孩由母亲抚养,张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10万元。

  据阿丽称,前夫张某并没有按期支付抚养费。2005年6月15日,阿丽以两个小孩的名义把张某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已到期的抚养费人民币140万元。

  张某认为这场官司是前妻故意搞的。当初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书写下“每月支付人民币十万元”的含糊表述,是为了挽回婚姻的一种愿望表示。如今婚姻无法挽回,每月10万元抚养费,超出一般人的实际生活、教育费用,也大大超过自己每月仅2.08万元的收入。

  张某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所以,他认为,抚养费的标准应确定为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

  诉讼中,张某向法院提出,他是被迫以超出实际经济能力向前妻取得商场的经营权,为此他背负了上千万元的债务,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当地地方税务局的证明一份,证明其月收入为2.08万元,要求支付的抚养费不应超过该款的50%,即1万元。

  2005年8月,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抚养费的多少,法律允许由双方协议,只有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才由法院判决,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从其约定。张某与其前妻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两个小孩由母亲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万元,此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应按照约定按期支付抚养费。故张某认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抚养费的意见,缺乏理据,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抚养费140万元。

  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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