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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抚养孩子且留美,回国的丈夫按什么标准给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8 ℃

法律咨询:

方女士和丈夫2003年双双到美国留学,留学期间生育一子。现在,丈夫学成后坚持回国发展,她想继续留在美国发展,两人于是协议离婚。她想知道,如果儿子判归她,那么抚养费是按国内的标准支付还是按美国的标准支付?

律师解答:

如果双方的离婚案件是提请国内法院审理,则应当以中国的法律来确定抚养费的标准。国内法院在判决抚养费的数额时,原则上是按给付方月收入20%-30%的比例来确定;如有特殊情况,也会适当增减。本案中,如儿子判归方女士,法院会考虑小孩生活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而适当提高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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