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子女抚养问题法律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8 ℃

  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庆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2、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3、离婚案件遗漏税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答: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

  4、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答: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5、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

  当事人不能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6、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7、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8、理清双方之间的关系。

  许多人在咨询离婚问题时,第一个提出的问题通常是:“我怎么才能把婚离掉?”其实,如果你要离婚,你第一个要考虑的问题不是怎样把婚离掉,而是你的婚姻的形态,因为一般人头脑中的“婚姻关系”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是同一个概念。一般人头脑中的“婚姻关系”可能包括了这些法律关系: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以及婚姻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仅决定了相应的实体权利义务,而且决定了解除这种关系的程序。因此,在你决定“离婚”时,你首先要确定你所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样的关系,然后再考虑解除的程序

  9、正确区分“一夜情”,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关系和法律婚姻,现行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是不认可的,除和同居关系的最明显区别是有无到法定部门领取结婚证,特别注意一点,在很多人的观念里,举办婚宴是结婚的表示,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