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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母亲离婚后给姓名,父亲拒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1 ℃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与抚养费有关的案例: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只因与丈夫离婚,认为从此形成陌路,便将女儿姓氏改为己姓,没想到丈夫却以此拒付抚养费。

  2008年李某与丈夫孙某因感情不和经法庭调解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女儿由李某抚养,孙某自2009年起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支付李某当年的子女抚育费30000元,至女儿满18周岁时止。

  原以为生活就这么平淡无奇的过着,没想到2013年的5月份,李某却将女儿的姓氏改为李姓,因为她觉得和丈夫离婚后,除了一点生活费外,他们之间一点纠葛都不存在了。如今女儿随着自己生活,自己要照料女儿的全部事宜,为了补偿自己,也得让女儿跟着自己姓。孙某得知事情之后,一度找李某商量将姓氏该为孙,可李某总是置之不理。孙某生气之余从6月份就停止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李某索要无果于是申请睢宁法院强制执行。

  睢宁法院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谈话,并将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向双方解读,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李某同意将女儿的姓氏恢复,孙某也当庭履行了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共计九个月的抚养费。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父母离婚只是夫妻关系的解除,而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父母离婚后不论子女由哪方抚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仍是平等的,该抚养义务也不因一方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而消除。夫妻双方应该共同为孩子的健康发展尽自己应尽的抚养义务,不应该因为自己某些不恰当的做法造成对子女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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