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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约定抚养费过高 法院酌情调整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1 ℃

  导读: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生父未给付抚养费,儿子将其告上法庭。父母分手因约定的抚养费过高,超过生父的支付能力,法院酌情予以调整。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

  2008年6月,李某经人介绍与程某相识。2010年1月22日,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程某入赘至李某家。2011年1月28日,生育一子李某华。此后,李某与程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日趋淡化。2014年1月29日,两人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李某华归女方李某直接抚养,男方程某于每年1月给付当年子女抚养费2万元,直至李某华独立生活止。其后,因程某未给付抚养费,李某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一次性支付三年抚养费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李某华随李某共同生活,程某应负担李某华的抚养费,直至李某华独立生活为止。李某、程某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中关于抚养李某华内容的约定,非一般合同,李某、程某均系农村居民,且李某未举证证明程某的工资收入,该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远远超出当地的生活水平,不符合公平原则,结合宣城市的生活水平,以及程某的给付能力,酌情确定程某自2014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三年内每月给付李某华生活费500元,并承担李某华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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