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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未成年女孩状告父亲索抚养费 父亲当庭称没义务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8 ℃

  在德州市宁津县人民法院,我们见到了这样一份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是一名未成年人,却一纸诉状将她的父亲告上了法庭。

  宁津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范世静介绍,2010年的一月份,我们宁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某要求其父亲支付抚养费。

  原来,这是一起涉及抚养费纠纷的案件,原告的父母亲已经离异,原告归母亲抚养。后来原告向被告,也就是自己的父亲索要抚养费不成,便由自己的母亲担当代理人,将被告起诉至宁津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及教育费400元,以充分保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宁津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范世静介绍,在2009年的2 月份,原告的母亲和父亲在宁津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自行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后来因为原告的母亲所在的公司停产停业,原告的母亲失去了经济来源,使得原告的生活也比较困难。所以原告向法院起诉,为了维护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其父亲承担每月的抚养费400元。

  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连勇介绍,本案是一起因为抚养费而引起纠纷案件,在原告的父母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因为抚育费的分担造成的争议。原告方因为跟随她一块生活的母亲条件状况发生了变化,无法独立对她进行抚养,从而以独立的原告的身份起诉,要求她的父亲来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但是她的父亲拿出了一份与她母亲的离婚协议书,从协议书上可以看到,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有明确的约定,当初协议约定的是,应当由原告的母亲自行抚养子女,也就是说,由原告的母亲来自己承担抚养费用,抚养原告至独立生活。那么这个案件里边关联着的相应问题有这么几点,一点就是离婚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能不能对抗协议书之外的第三人的问题,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的有效与否,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做出了口头应辩,他列举了多个理由认为自己根本没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宁津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范世静介绍,被告认为,当时的离婚是原告的母亲提出来的,原告的母亲也愿意自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不承担抚养费,所以被告也认为离婚协议对双方是有效的,所以不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虽然被告在法庭上一直声称原告的母亲有经济来源,有能力抚养孩子,但始终不能够提供任何相应的证据。

  宁津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范世静介绍,后来经过法庭调查,原告的母亲所在的公司确实已经停产停业,原告的母亲确实失去经济来源,原告确实生活困难。

  法庭调查取得了有利于原告的的结果,根据原告提供的父亲和母亲的离婚协议书、原告母亲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法院对原告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诉求予以支持。

  宁津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范世静介绍,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是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在本案中,原告的母亲生活困难,确实已经没有能力独自来承担原告的抚养费,所以原告有权利要求其父亲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另外,离婚协议书做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只是能够约束协议双方也就是原告的父母,却不能限制和剥夺原告要求其父促使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权利。

  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连勇:在本案里边,原告作为子女要求父亲来承担抚养费用,既有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她要求支付抚养费用的客观事实。虽然原告的父母双方在协议离婚书上约定了由原告的母亲自行承担抚养费用,但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之后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支付抚养教育费用的义务,也就是说,无论父母双方离婚与否,对子女抚养教育这是法定权利,不能因为双方的这个约定,而废除双方的义务。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便夫妻双方有离婚协议或者是有法院的判决对抚养费用的分担问题作出了约定或者判定,它不妨碍子女在符合特定情况下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用,或者变更抚养费用数额的合理请求,那么在本案中,原告的母亲因为所在单位的经济状况的急度恶化,无法独立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也基于以上两项法律规定,提起了诉讼,从而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从这个案件里边还看出一个问题,离婚协议书,是不能对抗协议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的的相应要求,这是什么意思呢,离婚协议作为原告的父母双方达成的一项协议书,这个民事行为本身不具备有效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本身是有效的,因为从离婚协议的内容看,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的内容,但是要考虑离婚协议相对性是谁或对象是谁。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是在原告的父母双方之间有效,产生的约束力的对象是原告的父母双方,那么对原告的子女请求支抚养费或变更抚养费数额不具有对抗力,所以综合本案告诉大家一个这样的情况,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或通过法院来结束婚姻关系的同时,涉及到抚养子女的问题,不能单凭双方之间对抚育费的确定来对抗子女合理合法的要求,也同时给离婚,走到离婚边缘的夫妻双方提了一个醒,在处理婚姻问题,处理财产问题,特别是处理子女抚育问题上,一定要把照顾好子女放在第一位,就是达到一个什么效果呢,即最大限度地保护子女的,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尊重了法律的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自2010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这一判决结果既尊重了法律的规定,也充分保障了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应该享受到的法定权利。这起抚养费纠纷案最终以原告的胜诉而告终。

  宁津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范世静介绍,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是按照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原告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负担能力,原告要求被告每个月支400 元的抚养费是合情合法的,所以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七条的的规定,法院判决 被告每月向被告支付400元的抚养费 ,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

  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连勇介绍,关于抚养费用支付标准问题,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首先法律要尊重双方对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各方面的协商意见,如果双方对抚养费的支村数额问题、支付方式问题,支付方式比如说是按月支付、半年一付或者一年一付,支付期限是多少等等这种情况,尊重双方的协商意见,如果在双方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律会做出法律规判决。法律上对抚养费的支付是这样规定的,首先要看支付抚养费的这一方有无固定的收入,如果说他们固定 的劳动收入,那么按照他每月固定收入的标准的20%到30%这个范围内浮动来裁量一个标准,来进行支付。如果说支付抚养费的这一方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的情况下要看是属于城镇 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如果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那么要结合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消费支出的数额来权衡到每个月标准多少,本着这个标准来进行支付,同样,如果是城镇居民的话,按照全省上一年度的城镇人均 居民的消费支出标准来确定抚养费数额。比如说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的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是12000块钱,均到每月的情况下也就是1000块钱,就确定每月需要支付1000块钱抚养费用,那么作为法庭判决来说,支付方式一般是按照一年一付的方式来进行判决。

  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连勇介绍,子女要求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用或者变更抚养费的数额也不是随意的,它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比如说子女现在这个抚养费用数额不能满足自己现在的生活状况需要,比如说生活、学习,不能满足特定情况的需要,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用数额的请求,再一个像本案的情况,应该是由她母亲独立抚养,她父亲是不需要承担抚养费用,但是这个案子的情况,母亲的经济状况遇到极大的变化,极大恶化,没有抚养她的客观能力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提出由她父亲来支付抚养费用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实际,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是任何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提出变更抚养费用,增加抚养费用或者是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要符合特定的情况。总的原则是什么呢,现有的抚养状况不能满足子女被抚养人的生活也好,学习也好这种要求,它是一种概括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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