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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遭孩子“抛弃” 男子拒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1 ℃

  刘某在离婚时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但孩子偷偷跑去跟母亲孙某一起生活,刘某认为孩子既然不愿跟他,他就不会支付抚养费。

  据了解,刘某和孙某于1998年5月登记结婚,但是婚后的日子并不太平,总是因为生活琐事吵架。2000年初,孙某产下一子,夫妻二人在管教孩子的问题上又出现了严重分歧。2014年12月,刘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刘某的收入高于孙某,为了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更好的生活条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刘某。

  刘某是个夜班出租车司机,孩子晚上放学回来的时候,总也见不到父亲,心里很不是滋味。在跟刘某共同生活的这段时间,刘某很少关心孩子的学习生活,父子二人也很少交流。孩子于是跑到了母亲孙某处,想要跟妈妈一起过,但孙某每月只有1500元的工资收入,想要养活一个孩子很困难。她提出让刘某支付抚养费。

  但刘某认为,自己每天辛苦工作赚钱,也都是为了孩子有好的生活,现在却被孩子“抛弃”了。孩子跑去跟孙某生活,那孩子的一切都应该由妈妈承担。为此,孙某来到道外区人民调解室,想让调解员出面调解这个问题。

  经过调解,刘某和孙某决定暂时不变更抚养权,孩子既然想跟母亲生活,就让他跟母亲生活一段时间,由刘某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如果不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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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员表示,《婚姻法》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虽然孩子想跟母亲孙某生活,可现在她的经济条件不足以负担孩子的各项费用,而刘某又有这个经济能力,应该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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