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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向母亲生前单位索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6 ℃

  2005年,母亲所在的单位破产,2007年,母亲因病去世,时年13岁的小丽(化名)认为母亲生前所在的单位应该给自己抚养费,但已经破产的单位认为自己没有这一义务。一纸诉状,小丽将该单位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该单位破产清算组支付小丽遗属补助9320元。

  2007年,小丽的母亲因脑梗塞、脑疝去世,当年,她年仅13岁。小丽的母亲生前是聊城市某单位的正式职工,于是,小丽多次找到母亲原来的单位,索要抚养费。

  在小丽母亲去世前的2005年,其工作的单位已经破产。据小丽介绍,破产组的领导曾对她表示:现在破产,没钱,等把厂子卖了一分不少发给你。

  然而,一直到破产组最后一次发放补偿金,小丽依旧没有领导抚养费。

  这个单位该不该给小丽抚养费?这个单位的破产组认为,单位没有抚养小丽的义务。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对于此款的规定,是针对宣告破产前所欠职工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依法被宣告破产,应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破产组认为小丽要求单位支付抚养费,无法律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是针对宣告破产前所欠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破产的规定也没有涉及职工子女抚养费。”破产组表示。

  对此,小丽不服,向聊城市东昌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仲裁委认为,小丽提出仲裁请求之日已超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依照该法第29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小丽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

  于是,小丽将母亲生前所在单位告上了法庭。东昌府区法院认为,2005年该单位宣布破产之日,就是小丽母亲与该单位劳动合同解除之时。解除合同时,破产组应将职工的各种保险单位应交部分交到区劳保事业处。但该单位未将其相应的保险待遇转移至劳保事业处,所以小丽之母属于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但在失业期间死亡的,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小丽之母2007年去逝后,破产组应发给遗属补助共计9320元。

  于是,东昌府区法院做出以下判决:该单位破产清算组支付小丽遗属补助9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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