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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要抚养费,谁来当原告?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0 ℃

  【案情】

  2007年1月,李某(父亲)与吴某(母亲)结婚, 2008年2月,生育一子,2009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孩随李某(父亲)生活,吴某(母亲)不承担抚养费。2010年7月,李某(父亲)以自己无能力一个人抚养儿子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母亲)支付付儿子抚养费500元。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可另行起诉”,按规定提出要求抚养费的人应当是子女。因此,小孩要抚养费的诉讼原告应该为子女个人,而非一方父母。因此本案中要求抚养费的原告只能是李某的儿子,而不是李某本人。当然,鉴于子女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法律规定,此时可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因此,有人认为小孩要抚养费,当然是大人提出要求,当然大人当原告,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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