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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的抚养费怎么赔?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7 ℃

  2015年4月10日晚十时许,钱志超(化名)骑摩托车在东陈镇鹤浦村水泥路上与姜勇(化名)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钱志超当场死亡。经鉴定,姜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钱志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7月28日,钱志超的父、母及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勇赔偿损失,9月16日,钱志超妻子产下一子,取名钱一得(化名),钱志超的父亲问,这孩子的抚养费可不可以要姜勇赔?

  钱志超的妻子可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钱一得参加诉讼,可变更原诉讼请求,增加赔偿金额。

  本案涉及遗腹子的抚养问题,虽然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抚养人是指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据此规定,遗腹子似乎并不在被抚养人的范围内。

  但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对自然人的权利保护一直有权利延伸保护的理论,虽然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还是为保护其将来出生后的利益设定了一些特殊规定,如我国继承法中关于胎儿有特留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胎儿出生后的扶养问题一般都是比照继承法的规定来处理。

  本案中,钱一得在诉讼过程中出生,由于其父钱志超因交通事故死亡,钱志超对其应该承担的抚养义务已无法实现,因此,如果由其母亲独自承担其至成年时的全部生活费,而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姜勇却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钱一得的母亲可代理其参加诉讼,可要求姜勇按其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主要责任的比例来赔偿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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