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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传播“景区抢小孩”,牢狱之灾不可逃
发布时间:2017-02-04 06:04:0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001 ℃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网上各种真假难辨的信息也会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最近网上流传的一则“景区有人抢孩子”的消息,就使得当地市民人心惶惶。然而经过警方的全力侦查后,却发现其中另有隐情。

虚假传播“景区抢小孩”,牢狱之灾不可逃

事件发生在2016年5月19日,河南洛阳公安局网络监察大队的民警在网上巡察时,发现一则“定鼎门遗址有人抢孩子”的消息在网上广泛传播。洛阳市公安局对此非常重视,迅速协调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展开调查,5月20日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林某抓获归案。

据参与此案侦破的苏警官介绍,涉案人员林某(男,25岁,广西省马山县人)于2016年4月25日被朋友以外出务工为名,骗至洛阳市。谁知到了洛阳后,他发现朋友介绍的公司竟然是一个传销组织,而且他的身份证和钱包也在进入这个传销组织的当天就被扣押了,之后林某便一直想找机会逃跑。5月19日,当他在两名传销组织成员的带领下参观展览时,偶然间发现了一个单独玩耍的小孩儿,于是林某便想通过“抢走”孩子的方法引起周围人的注意进而报警,从而使其脱离传销组织。

警方依据林某的交代,顺藤摸瓜,成功捣毁了该传销窝点,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魏某、江某等人,且成功解救出了和林某有相同遭遇的其他6名被困人员。

与此同时,警方也通过进一步侦查,找到了发布首先发布这条不实信息的文某,文某表示他当时也只是听人说起此事,为增加关注度,就将此事发到了网上,现文某已经被刑事拘留。

沪律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示: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人民具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等同于乱发言论,为了出名,编造虚假信息随意发布的行为,不仅会在社会中产生不良影响,更会触犯法律,使其身陷囹圄。 

《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行为人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仍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使社会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文某,在未对其所获得的信息真伪进行求证的情况下,为吸引公众注意力,将不实信息进一步虚假夸大后发到了网上,导致该不实信息进一步扩大传播,造成了当地居民严重恐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故应依照《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相关规定,判决文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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