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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因情绪失控往楼下丢玻璃瓶,男子被判高空抛物罪
发布时间:2024-01-03 18:03:3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5 ℃

因晚上对面楼有人大吵大闹影响到自己休息,男子和对方产生了争吵,在激动的情况下,把一个玻璃瓶从自家窗户丢下,玻璃瓶砸到了楼下的车上,砸碎了车的挡风玻璃,男子为此被判了高空抛物罪,被判缓刑一年。

关某家住五楼,因对面楼有人聊天声音太大打扰到其休息,遂与对方产生争吵,关某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将一个玻璃瓶从自家窗口扔下。该玻璃瓶砸到小齐停放在小区楼下过道上的小轿车,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及玻璃贴膜受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从建筑物高层处抛掷玻璃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达2600多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亦认罪悔罪,系坦白,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依法判决。

因情绪失控往楼下丢玻璃瓶,男子被判高空抛物罪

问题1:高空抛物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刑法》第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多次高空抛物品、抛的物体数量多或者体积大或重量大、往人员密集处抛物以及造成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问题2: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应道:在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之前,对于高空抛物事件大多数都是直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的,但是高空抛物要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则需要满足犯罪人抛物之后无法能控制抛物导致的结果,抛掷物危及不特定且多数人,并且高空抛物所导致的危害范围仍在扩大等要件,而这也正是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问题3:本案中关某为何构成高空抛物罪?

律师解释:关某在激动下往楼下仍玻璃瓶,该行为属于高空抛物的行为,但是一个玻璃瓶在客观上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特征,并不会导致造成不特定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更多的是造成某一物体或者某一个人的损害,因此尚不足以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属于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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