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1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6 ℃

       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区别:

       1.性质不同。(1)离婚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依据是物权上的共有关系,属物权法范畴。它是依据夫妻关系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所有权,其表现形式为请求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2)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一种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属于债法范畴。它是让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的财产、身体及精神损害。

       2.条件不同。(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件,是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有共同财产、离婚事实。(2)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提起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为无过错,有过错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情形,存在损害事实、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3.数额不同。(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均等分割与照顾子女、女方与无过错方利益。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一方分割所得的财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2)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不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受害方受损害情况等计算标准。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