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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律网说法:妻子私自终止妊娠违法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8 ℃

  近日,一男子以妻子私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索求精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怀孕生子本是一个家庭的事情,夫妻之间应该共同协商作出决定。那么,妻子私自终止妊娠违法吗?丈夫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有人认为,夫妻之间互负忠实,尊重义务。妻子单方面决定终止妊娠,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和知情权。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丈夫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判决妻子赔偿。

  有人则认为,妻子私自终止妊娠是对丈夫的不尊重,属于不道德行为,但并不违法,丈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合理。

  我个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可以判决离婚,但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

  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与人身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它不受性别、年龄、家庭状况的限制,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为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是否生育子女,在女方怀孕后,双方可以协商做人工流产,终止妊娠,但是女方有权利自己决定是否生育。

  丈夫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据此可以看出,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

  生育子女是男女双方性别行为的结果,在生育行为的第一步,即妻子是否怀孕的问题上,丈夫与妻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在妻子怀孕以后,胎儿就成为妻子人身的组成部分,这时,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如果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

  本案中,作为丈夫的男子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其自己决定,她没有和丈夫协商,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

  侵犯生育权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本案来看,丈夫的赔偿请求明显不符合此规定。

  综上所述,男子向妻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合理,应判决不予支持。

沪律网小编:邓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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