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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证赔偿,离婚时能得偿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0 ℃

  杨某和丈夫汤某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3月结婚,育有一子。婚后,汤某经常饮酒,且每次酒后都打骂杨某,杨某不堪忍受,2014年8月,便带着儿子回娘家,一住就是几个月,临近年关,汤某去娘家接杨某,杨某及其父母、兄弟要求汤某认错并书面保证:如今后再打骂杨某,汤某自愿赔偿杨某1万元。否则杨某和儿子不随他回去,并让儿子改随母姓。汤某无奈,只好按杨某及其娘家人的意思写了一份书面保证。今年4月,汤某和朋友聚会,喝醉回家后再次打骂杨某,杨某决定和汤某协议离婚,当杨某要求汤某按保证书承诺赔偿其1万元钱时,汤某称保证书是在受逼迫情况下写的,没有效力,不愿赔偿。汤某的说法有法律上的依据吗?

  说法:

  汤某的保证书是杨某及其娘家人以胁迫或乘人之危手段,使汤某违背真实意思所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结合本案,汤某到杨某娘家接她和儿子回家,杨某及其父母、兄弟以汤某不写保证书杨某和儿子就不随汤某回家,并让儿子改随母姓为要挟,这说明汤某当时处于危难之机,此时,汤某所写保证书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严重损害了汤某的利益,应认定为胁迫或乘人之危行为而无效,所以杨某和汤某婚内所签的赔偿保证书,婚后是没有办法得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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