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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能请求损害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7 ℃

  龙某、张某系自行相识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张某某。2011年龙某、张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张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龙某生活。龙某称张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已与其一起生活,张某认可曾有此事。龙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婚生子张某某由其抚养,张某每年支付抚育费35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张某每月给付其帮助费2000元;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龙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亦同意离婚,且双方持续分居已近三年,应当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对龙某之离婚诉请,予以准许。父母对子女的抚育系法定义务。关于张某某之抚育问题,从孩子生活习惯、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考虑,以龙某继续抚育为宜。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本案中,结合双方陈述,参照双方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张某每月应支付800元。关于帮助费问题,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收入状况,法院参考双方所述的收入水平、财产及居住情况,该项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张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张某具有过错,对龙某要求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数额由法院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准予龙某与张某离婚,双方婚生之子张某某由龙某自行抚育,张某于2014年2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抚育费2000元,直至张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张某给付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提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张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龙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张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龙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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