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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有外遇 妻子是否能够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09 ℃

    丈夫有外遇 妻子是否能够要求赔偿 通奸不是同居。“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

    丈夫有外遇 妻子是否能够要求赔偿

    通奸不是同居。“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陈某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

    【案情】

    张女士与丈夫陈某本来很恩爱,但陈某自从开公司发财后,就开始寻花问柳,并结识了有夫之妇彭某。不久前,张女士因有急事到办公室找丈夫,正巧碰见丈夫和彭某相拥调情,陈某非常气愤,情急之下打了彭某。事后她才知道,丈夫与彭某勾搭成奸已3年之久,公司里的人都知道,只有张女士被蒙在鼓里。张女士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起诉离婚,并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向丈夫索赔30万元,不料法院竟驳回了妻子的赔偿请求。请问这是为什么?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陈某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陈某丈夫与彭某之间的行为是属于“同居”还是“通奸”。“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陈某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

    虽然张女士丈夫有3年之久的婚外情,但其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的特性,只属于“通奸”的性质,不在《婚姻法》第46条可以索赔的范围之列,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张女士向丈夫索赔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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