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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导致生活困难 可向对方请求“帮助”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3 ℃

夫妻住在男方父亲承租的房里 离婚后女方被“扫地出门” 法院判男方给付1万元经济补偿——— 当事人:吴女士 40岁 婚龄:9年 子女:无 婚姻故事 吴丽和李刚经过几年的恋爱

夫妻住在男方父亲承租的房里 离婚后女方被“扫地出门” 法院判男方给付1万元经济补偿———

当事人:吴女士 40岁 婚龄:9年 子女:无

婚姻故事

吴丽和李刚经过几年的恋爱后于1998年结婚,那时吴丽刚刚30岁,在一家工厂上班。婚后两人一直没要孩子。

2005年,李刚认识了一个女孩,两人开始同居。

吴丽知道李刚有了婚外恋后非常伤心,但为了维系这个家,她原谅了李刚,让他跟那个女孩了断就行。但后来李刚依然如故,于是吴丽自2005年6月起开始和李刚分居。

2007年2月,李刚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半年后,李刚再次提出离婚。双方对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家具等协商分割,没有异议。

但吴丽提出:他们结婚快10年了,一直没有自己的住房,居住在李刚父亲承租的房子内。现在离婚了,她没有住处,要求李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女方离婚后生活困难,尤其是没有住房,能否要求男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呢?

法院判决

海淀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鉴于吴丽和李刚在婚后长期居住在李刚父亲承租的房屋内,离婚后吴丽无其他住处,酌情判令李刚给予吴丽一次性经济帮助1万元。

法官解读

夫妻婚内相互扶养 分手也有帮助义务

海淀法院的赵霞法官解释,夫妻在一起时要相互扶养,即使离婚了,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也有义务给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帮助”。

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经济帮助”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延伸和表现。

本案中,吴丽结婚后一直和丈夫住在公公承租的房屋内,自己没有买房,也没有其他住房,离婚后她就得搬出该房。

而李刚基于和父亲的关系可以继续住在“家”里,因此生活没有太大改变。

由于吴丽工资不高,不管买房还是租房,都有一定困难,要有个过渡时间。所以,李刚要给吴丽适当的经济帮助,当然,这个帮助的数额不会太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

因为离婚陷入困境 有权提出“经济帮助”

赵霞法官解释,夫妻一方因离婚陷入生活困境,有权向对方提出“经济帮助”,这是婚姻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那么,夫妻在离婚时,出现什么情况就算生活困难呢?

赵霞法官介绍,“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现有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或患有某种疾病需高额治疗费等,都属于生活困难。

赵霞法官称,法院判断是否给予“经济帮助”时,还要看另一方的收入水平,看有无帮助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视为经济困难

1.离婚后没有住房,收入水平很低,租房有困难

2.取得孩子的权,但收入很低

3.离婚后有个人债务需要偿还,因还债生活困难

4.离婚时患有需要监护的精神疾病或其他需要很高花费的慢性疾病

法官提示

必须本人主动提出

赵霞法官介绍,经济帮助必须当事人主动提出来,法院才能审理。

有些当事人不懂得要经济帮助,如果该当事人确实符合经济帮助的条件,法官也会适当提示,然后由当事人当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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