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6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婚姻无过错方,获得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80 ℃

导读:婚姻无过错方,如何获得精神赔偿?李女士结婚10年后,丈夫管先生竟在外与他人同居并生子。为此,李女士怒上法庭要求离婚并索要精神赔偿。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管先

导读:婚姻无过错方,如何获得精神赔偿?李女士结婚10年后,丈夫管先生竟在外与他人同居并生子。为此,李女士怒上法庭要求离婚并索要精神赔偿。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管先生赔偿李女士精神抚慰金3500元。据悉,此案是本市首例因配偶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离婚获得精神赔偿的案件。

案情回放

1988年,李女士与丈夫管先生登记结婚,两年后两人生下了女儿。1998年以后,管先生开始经常不回家,李女士还收到了匿名信,说其丈夫在外有女人,对此,管先生均予以否认,为此事两人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出现隔阂。

2001年5月,管先生亲笔写下 悔过书 ,李女士原谅了丈夫。然而,从此以后,管先生并没有收敛,在家里对李女士一不顺心就打,并在外面继续和他人同居,并与2005年2月生育一子。

2004年9月,李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管先生支付精神抚慰金3500元。管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李女士所述与他人同居生子的事实予以否认。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李女士不服,以离婚的直接原因系管先生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子所致,管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法院判决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现有证据证明管先生与他人生育一子,足以认定李女士主张的事实,管先生对此提出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令人难以信服,法院对管先生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李女士要求管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3500元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