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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杏出墙闹离婚法院“照顾”无过错方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6 ℃

  最近,临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丈夫遭遇妻子“红杏出墙”而被迫离婚的案件。现在,我们来说道说道离婚案。

  石门县的覃某在2001年上半年,经亲戚介绍同本乡的伍某(女)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当年底两人就按农村习俗办了婚礼,并开始同居。次年的8月,两人生下了一女孩。因为当时伍某未达到法定的婚龄,所以一直到2005年,两人才办理了结婚登记。

  两人结婚当年的下半年,当地因水库移民,覃某与伍某举家迁往了临澧县。此后,覃某就常年在外打工,伍某则在家照顾女儿。据当地人讲,伍某先后与两名男子有暧昧关系。有一天晚上,伍某甚至公然带一男子回家留宿。覃某得知后,为此与伍某争吵、打闹,夫妻关系恶化。伍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覃某离婚,而覃某本人也表示,他对这段婚姻不眷恋。

  诉讼中,法院认为伍某不珍惜夫妻感情,红杏出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在离婚时,覃某也要求追究伍某的过错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地向覃某作了倾斜。伍某与覃某所生的女儿,也明确表示母亲有外遇,愿随父亲生活。此案由此终结。

  说法

  “过错责任”

  与离婚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就是指在离婚时或者离婚之后,无过错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导致离婚的有过错一方,有权请求物质的和精神的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确保此项法规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对此进行了解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过错的,那就要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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