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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过错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2 ℃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依据上述规定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赔偿必须是法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下,同时还需要满足法定程序和诉讼时间的规定,否则会影响最终的结果。具体是: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均有上述过错的情形,法院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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