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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拍摄父亲出轨证据 儿女彻夜蹲守取证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4 ℃

  年过半百的父亲出轨后不回家,还起诉母亲要求离婚。子女们为了帮助母亲在离婚时获得赔偿,彻夜蹲守拍摄了父亲婚外情的证据。具体情况请看沪律网小编为您介绍。

  事件经过:

  陈某和李女士结婚30多年,两个子女均已成年。两年前,陈某在外认识了丧偶女子单某,两人日久生情,并发展成同居关系。陈某从此不回家,与李女士长期处于分居状态。

  今年,陈某起诉李女士要求离婚。他称自己和李女士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特别是近年来日益恶化,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她提出,陈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应当给付她这个无过错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此外,她对家庭尽了主要义务,陈某应当给付她家务补偿款10万元。陈某则否认自己出轨,不同意赔偿李女士。

  陈某的子女一直不满父亲的行为,为了帮助母亲获取有力的证据,他们曾在陈某与单某同居处所门外彻夜蹲守。次日早上6时许,他们进入房间,看到了陈某和单某同居的现场,并拍摄了相关录像作为父亲婚外情的证据当庭提交。

  在质证时,陈某辩称他到单某处是为了借唱片,但是他未能就彻夜未归的事实以及同居场所有其个人物品作出合理说明。

  此外,双方女儿出具证言,称母亲在家庭责任承担方面付出的较多,父亲付出的较少。

  法院核查了录像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后,认定陈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并判令陈某给付李女士婚姻损害赔偿款5万元。此外,李女士对家庭的付出较多,陈某对家庭的付出较少,法院判决陈某再补偿李女士5万元。

  法律知识拓展: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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