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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赔偿义务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8 ℃

  沪律网网友提问:

  在父母的一再催促下我和一个认识三个月的女孩结婚了,本来以为结婚以后会慢慢培养出感情,可婚后的一年里不但没有感情出来反而新婚的那一点点感情也没有了,可是我一直没勇气说出离婚,在结婚一年以后我开始和她分居,到现在为止分居已经一年半了,其实她人并没有什么错,只是我对她缺少了维持婚姻最重要的东西--感情,忍无可忍之中我提出了离婚,她并不同意,谈了几次之后她提出我拿出两万块钱就同意离婚,请问律师:

  1、虽然是我提出离婚,我是不是有出钱赔偿的义务?

  2、如果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我这种情况会不会判离?

  注:结婚期间没有积蓄,没有孩子,她有正式的工作。

  沪律网律师回复:

  只要你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虐待遗弃等过错,是没有赔偿义务的。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原则,至于你们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沪律网上海邢伟华律师回复:

  离婚也是公民的权利,并非一定对方要有什么过错,但你起诉法院,如果对方不愿意离,往往不一定会判离。

  广东王鑫律师回复: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以判离婚。

  北京李永旭律师回复: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主要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双方是否还有和好可能及是否还能共同生活下去考虑的。你所说的情况属于婚姻基础不好及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夫妻感情,且分居有一年,这对认定感情破裂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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