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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不是离婚赔偿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0 ℃

  我国离婚案件中增加了离婚赔偿的事项后,许多案件都申请要求赔偿。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离婚案件能够赔偿的仅仅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和遗弃。

  我国法律没有将“通奸”行为列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也不是法定判离的情形。这与一些国家不同。世界许多国家,如法国、瑞士、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通奸行为是法定离婚的原因,甚至在我国的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还规定,通奸是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婚外情”与同居和重婚有本质区别,并没有以夫妻名义生活。家暴一般来说需要有派出所出警证明或者邻居亲眼所见的证人证言。而虐待与遗弃一般需要后果较为严重。

  因此离婚赔偿情况一般来讲较为少见。

  另外“婚外情”一般也很难成为判离的依据,除非证据链条显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特此提醒:离婚案件尽早联系律师,请求法律帮助与支持,专业的取证方法和见解更能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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