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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支持以性取向为由提出的离婚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9 ℃

  2008年,29岁的林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与同龄的张某一见钟情。不久后,两人在白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林某在丈夫劝说下进行了试管婴儿手术,生下了一对双胞胎女儿。

  然而,丈夫婚后的一系列反常行为也引起了林某的怀疑,张某经常以工作为借口时常不在家住,即便他在家,夫妻两人也没有亲密行为。为此,林某决定从丈夫的聊天记录着手查起。一次,乘丈夫外出,林某偷偷打开了张某的QQ聊天记录,她万万没有想到丈夫竟然是同性恋,一直和一名同姓男子在网上亲密交谈,她还发现在自己怀孕仅两个月时,丈夫还和这名男子生活在一起。

  她想为女儿保持“完整的家”

  据林某回忆,她与丈夫摊牌,丈夫当即要求离婚,但林某想到两个年幼女儿,希望张某能保全一个完整的家庭,可张某却以杀死两个亲生女儿再自杀为要挟,坚决要求离婚。林某为了孩子的人身安全,同意离婚,并签订了极不公平的《离婚协议书》。2012年7月,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事后,林某将张某告上法院,认为张某严重侵犯了其配偶权,属于过错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不公平条款,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面对控诉,张某只承认自己有“一点点同性恋倾向”,自己不存在过激的行为,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离婚协议,张某称并无欺诈胁迫的行为,同意撤销抚养费以及女方不得再婚等约定,但不同意撤销涉案房产及汽车的归属约定。

  法院

  撤销孩子部分的约定

  丈夫支付补偿款151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确实存有受到胁迫的情形,因为张某曾说过要“杀死两个女儿再自杀”以及承认有“一点点同性恋的倾向”,虽然他实际上未采取过激行为,但林某作为女性以及两女儿的母亲,出于对自身婚姻幸福的追求以及对子女的保护,在精神上确实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胁迫,且《离婚协议书》中的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为此,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男方不必承担抚养费,女方保证不再婚,全职抚养双方的女儿长大成人”的约定,撤销男方不用归还所借女方欠款的约定。至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和汽车判决归张某所有,但张某须支付房屋、车辆补偿款共计151万余元等,此外,驳回林某有关精神赔偿请求。

  法官

  以性取向不正常为由提出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经办法官指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因认为对方是同性恋,要求在离婚纠纷中获得损害赔偿的请求,一般难获支持。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以配偶一方性取向不正常为由提出损害赔偿的,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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