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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诉求损害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5 ℃

  胡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后一周,李某就与别的女人结婚了。此时,胡某才发现在离婚前丈夫便在外与一女子同居并怀孕,并且该女子已经有怀孕8月有余,怀孕期间都是李某陪同去医院做孕检。胡某与李某离婚后第2个月,李某与该女子的孩子出生,且住院病历、手术单及出生证明上家属签字及孩子父亲名称均为李某。胡某故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整。(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前妻称离婚时“小三”已怀孕8个月 起诉前夫索赔10万)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在其与胡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胡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规定,离婚后损害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此一年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是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权利人在一年内向相对人提出主张而中断、中止、延长;一年过后,期间届满,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具体到本案中,若胡某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胡某若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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