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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集配偶偷情证据未必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44 ℃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吴某(女)婚后因性格不和,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张某经常在外和朋友喝酒玩耍,结识了异性朋友,吴某怀疑其有了外遇。某日,吴某偶然发现张某与赵某(女)关系暧昧,便跟踪二人至宾馆。吴某遂约集亲友闯入宾馆,将二人捉奸在床。报警后,经民警劝解各自疏散。事后,吴某诉至法院请求与张某离婚,并以曾将张某赵某捉奸在床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数万元。

      本案中,吴某因不能提供张某长期、稳定的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的证据,审理法院依法驳回主张损害赔偿数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是否适用“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形,结合司法实践及相关规定,其适用应符合以下要件:

      1.实施了违法行为。即夫妻一方不履行对配偶的忠贞义务,实施了破坏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的“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违法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对其配偶的人身或精神造成了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与双方离婚存在因果关系。

      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具有主观过错。

      《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当事人误解了该法第四十六条的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认为只要取得配偶偷情的证据,就可作为法院判决离婚或支持损害赔偿的证据。现实中,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情时,都会极力地掩饰,即便偶然被其配偶发现或捉奸,也无法取得其“长期、稳定共同居住”的证据。有的人或出于为离婚时得到赔偿,或为了报复等目的,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证据,但往往弄巧成拙,揭露了自己和他人的隐私。即便夫妻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配偶存在与他人有通奸的行为,也不能理解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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