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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求赔偿,你需要符合这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0 ℃

  谁可以请求离婚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可以向谁请求离婚赔偿?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请求离婚赔偿的前提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只有一方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并且因此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才可以请求赔偿。而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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