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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9 ℃

  一、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无过错方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人-----无过错方的配偶

  四、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五、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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