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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对待一审不准离婚判决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6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本条是关于对一审判决上诉处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专业人士都知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基于离婚案件特殊性,由于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就不能或就不再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若对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要是判决离婚,根据一般逻辑就要对“财产和子女问题”进行“第一次”处理,这也是一二审法院的唯一一次处理,二审法院判决是终审判决,这就剥夺了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两部分内容的上诉权,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

  通俗的讲,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二审法院即便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离婚案件,二审法院不能径行判决离婚,而只能调解离婚或发回重审。

  首先要判断是否上诉:基于以上分析,作为一审原告如果不服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就要看二审有没有调解的可能,或者更进一步说对方是否存在“同意离婚,只是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的条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形,如果能对财产和子女问题能达成一致或可能性比较大,也可以考虑提出上诉。

  笔者在2008年代理的一起老太太诉老伴离婚上诉案就属于这种情况,老太太和老伴系再婚,老伴第二次起诉后,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依然判决不准离婚,未在判决书上显示的一个理由:老老太太在外省某市女儿家附近医院治疗,没有出庭,但有医院证明(老太太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不宜长途旅行)和书面意见在卷。一审法官讲,开庭老太太没有来,无法核实离婚是否是老太太的真实意思,如果判决离婚了,回头老太太找到我说,我没有起诉离婚,你就判离了,后果很严重,如果不服,你们就上诉吧。从一审法官心理讲,似乎也不无道理。通过审阅案件材料,基于本案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出现了“离婚卡在财产上的问题”,老头也是同意离婚的,只是不想给老伴钱。经征求老太太意见,一是由于老头有病不给治,想快点离婚,二是尽量争取财产(婚后有一套小面积房产,没有房产证),争取不到也行。同时老太太表示二审可以出庭,接受委托后,我写了一份充实的上诉状,在二审询问审理期间、调解时给对方施加了一定压力,最终促成和解,双方同意离婚,老头一次性补偿老太太3万元,圆满结案,老太太对律师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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