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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后遗产谁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5 ℃

  当爱情、亲情和财富分配纠缠在一起时,正如影视剧中表演的那样,爱情和亲情往往会变了味儿。人生不是戏剧,但当一个人的生命走到尽头时,所谓的“钱没花完”又使多少夫妻子女、兄弟姐妹陷入财产纷争。

  2003年, 张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在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经法院一审审理,判决两人离婚,其子归李某抚养,并对两人的一处房产、3万元共同存款和2万元的其他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就在判决书送达后的第4天,张某因驾驶机动车发生车祸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对方应负全责。张某生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000元的车损险和1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李某对张某进行了安葬,并支付了相关费用3200元。交通肇事方赔偿了张某死亡赔偿金15万元,丧葬费3200元,共计15.32万元。张某的父母认为,李某与张某已经离婚,与张家已无任何关系,要求继承张某在离婚诉讼中分得的全部财产、死亡赔偿金15万元、车损险5000元和意外伤害保险金1万元。李某深感不公,为此找了律师咨询。律师告诉李某,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她与张某还系夫妻关系,因此李某的遗产应有她和儿子的一部分。张某父母与李某为遗产分配之事争执不下,李某遂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继承张某全部遗产的1/3;(2)继承保险公司支付的车损险5000元和意外伤害保险金1万元的1/3;(3)继承张某死亡赔偿金15万元的1/3。

  法院经审理认为:(1)张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讼虽已经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但在一审判决后15日上诉期内,张某因车祸的死亡导致了离婚诉讼的终止,离婚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与李某依然系夫妻关系,李某有资格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张某的遗产。因此,李某、李某之子、张某的父母都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的遗产,各自继承1/3的继承份额。(2)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在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时指定其子为受益人,这1万元的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分配,应归其子所有;车损险的保险金属于财产险,应作为遗产来分配。(3)李某为张某办理安葬事宜,3200元是实际支出的补偿,应归李某所有,不能算作遗产;但是死亡赔偿金15万元,应为遗产,为继承人共同继承。

  律师解析:离婚判决未生效是关键

  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的生效期为15天。在当事人接到判决书15日内未提起上诉的,15日期满后,此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讼虽已经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但是在判决生效前,张某因车祸的死亡导致了离婚诉讼的终止,此离婚判决并未生效,他们之间还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因此,李某有资格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张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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