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3月10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称因父母之命被迫结婚 欲抛弃弱智发妻法院判不离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0 ℃

    称因父母之命被迫结婚 欲抛弃弱智发妻法院判不离 作者:陆晓晴 发布时间:2008-08-10 08:47:47



    中国法院网讯 丈夫为与相处20年的弱智妻子离婚,居然称当初结婚是被父母所逼。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不离。

    1988年1月,25岁的农民姚某和同村的小芳(化名)结婚。小芳长得清秀可人,做事勤快,美中不足的就是智力方面有些轻度弱智。虽然婚后的日子比较清贫,但也算美满幸福,年底女儿小梅(化名)出生了,给这个家庭带来了快乐。

    一晃20年过去了,现在的姚某已是一家服装店的小老板,衣食无忧,照理日子应该越过越好。孰料2008年3月,姚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小芳离婚。姚某表示当初之所以要和小芳结婚,是父母逼迫的,自己和小芳毫无感情基础。婚后,因小芳是弱智,两人在言语上、精神上均无法沟通,家庭中没有生活气息。因此,希望结束这段婚姻。

    在庭审中,小芳辩称,两人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姚某婚前已清楚其有智力残疾,但还是与之结婚生子,因此不存在姚某所说的是被迫结婚的情况。故不同意离婚。

    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小芳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小芳为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双方一旦结为夫妻就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扶持,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准则。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在交往过程中,原告已发现被告智力上有一定缺陷,但仍愿意与其结为夫妻,可见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原告主张与被告结婚是受父母的胁迫,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二十年,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被告有轻度弱智,导致夫妻之间交流存在一定的阻滞,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姚某要求与小芳离婚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