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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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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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