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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2 ℃

  双方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需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不成,原告需要准备什么哪些材料?一般来说,原告需要准备民事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小孩的出生证明等材料,向对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第5项是一个布袋条款,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针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情节判决是否离婚。一般而言,第5项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一方当事人有性犯罪行为(比如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

  第二,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频繁婚外性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的心灵伤害,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的;当然,这种婚外性行为,不但要求有身体的背叛,还一般要求有心理的背叛。

  第三,一方当事人道德品质极端败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必须判决离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后一项明确规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还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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