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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9 ℃

  导读: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所以国家法律对于军人在离婚那分配财产时也做出来特别的规定,那么,军人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如何分配?

  法律咨询:

  现役军人夫妻李某和张某协议离婚,但两人结婚期间已购买一套部队分配的经济适用房,李某和张某均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

  至今,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详细规定。鉴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首先应当到房屋管理机关了解房屋的具体使用以及管理情况。

  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

  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所处地点在军营之内,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

  当然,在双方协商不成,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也可以由某一方暂时居住使用,待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后再另行分割。

  知识延伸:

  怎么和现役军人离婚?

  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殊保护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 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有以下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离婚诉讼中,如军人不同意离婚,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一般通过说服教育,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则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 婚。

  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则不受以上的限制。

  如现役军人与配偶均自愿离婚的,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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