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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现役军人离婚受限制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8 ℃

      读者刘女士来电咨询:我丈夫系现役军人,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我提出离婚,但男方不同意离婚。请问律师:我可否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张向龙律师表示:军婚不同于一般婚姻关系,国家为了稳固国防和现役军人的军心,法律给予了军人婚姻问题上的特别保护。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可见,该条法律虽不限制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权,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限制了实体离婚权利,也就是说离婚胜诉权受到限制,即如果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时,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如何把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最高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来判断,主要有三点:(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这些规定是上述限制非军人一方的实体离婚权利的例外。

      结合本案,由于刘女士系非军人一方,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如果既不能提供现役军人的配偶有重大过错,其配偶又坚持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驳回刘女士的离婚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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