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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怎么离?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0 ℃

  1、什么情况下才能和军人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军人如果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是享有“否决权”的,即不同意离婚的权利。除非存在以下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1)军人一方同意离婚;

  (2)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即《婚姻法》规定的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家庭暴力。

  2、怎么与军人离婚

  因为军婚的特殊性,我国对军婚离婚的管辖权与普通离婚案件的管辖不同。我国相关法律将我国的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两种,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

  在这种情况下,军人离婚的程序首先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在,在夫妻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首先进行军内调解,在拿到相关证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样,去法院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诉讼离婚。

  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

  军人离婚的程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所不同:

  A.首先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B.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如何与军人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军人离婚的程序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

  A.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B.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处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况。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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