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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的离婚理由及相关证据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0 ℃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夫妻关系事实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继续维持,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准予离婚。相反,婚姻关系事实上没有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法定离婚理由。

婚姻法列举了五种法定的离婚理由,其具体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在其基础上,我们要努力地收集其事实证据,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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