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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如何保全证据?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0 ℃

  导读: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大家都应该会听到“证据保全”。但是,离婚证据保全是什么意思?很多普通老百姓对这很少会有理解。下面就让沪律网小编带您了解一下离婚证据保全。

  离婚证据保全,就是针对对于可能会腐烂、毁坏、被抛弃、易灭失的离婚诉讼的证据,在调查取证之前,预先采取保护措施。

  离婚证据保全的方法主要有:

  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像、抄写、复制等;

  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将证据原物封存等。

  离婚证据保全,可以由诉讼参加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重要作用,在于防止证据灭失后无法取得,从而造成审判上的困难。

  离婚中如何保全证据?

  起诉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诉讼参加人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种证据、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保全。如果人民法院不接受诉讼参加人的申请,也应作出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于证据保全的方法,《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要根据证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对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加以保全;

  2、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

  3、对视听资料,可通过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现的形象或音响,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加以保全;

  4、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准确、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笔录经本人核对盖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损坏或未经批准而销毁;

  对年迈、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证人,或者即将出国的证人,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取证。凡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黄色书刊、淫秽图片等证据,都应当设有专人保管,以免向外流传,造成失密或不良影响。

  总之,对证据的保全,要做到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力争保持证据的原样或原意,以充分发挥其证明效力。保存证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知识总结:民事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展开的。依据有关证据,当事人和法院才能够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明确争议的原因,正确、合理地解决纠纷。然而从纠纷的发生到开庭审理必然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内,某些证据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可能会灭失或者到开庭时难以取得。为了防止出现这类情况给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在出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可以避免在开庭审理时,由于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给案件的审理带来的困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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