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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在床不能做为离婚证据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6 ℃

  有这样一起案件,在一起离婚诉讼中,丈夫有婚外情,妻子胡某知道丈夫在第三者刘某的住宅后,叫上自家3男3女6个亲戚去“捉奸”。破门进入刘某的住所后,胡某先拍摄了丈夫和刘某同睡一床的照片,然后,同去的3名男性将男方围住,胡某上前殴打刘某,并强行剥去了她的内衣内裤,刘某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躲闪不及,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为此,她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胡某调查收集丈夫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胡某在刘某的房屋内,侵害了其人格权及隐私权,构成了对她的精神损害。因此胡某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后来这份捉奸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也没被法院采纳,证据取得的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却不能被法院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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