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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要注意什么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4 ℃

  1、庭前调解的现状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不重视庭前调解,对庭前调解存在以下错误认识:一是不重视,认为庭前调解可有可无,对离婚当事人调解只是简单的记个笔录,走个形式。二是怕麻烦,认为庭前调解中当事人全说些家长理短、婆婆妈妈的生活琐事,不仅耽误时间,而且往往调而无果。三是不会调,一些审判人员把握不住重心,觉得双方都有理,不知道如何下手做工作,导致调解费力不小,效果不好。

  2、离婚调解时应掌握的技巧

  (1)调解协议离婚时,最好在具有亲和力的环境下进行,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

  (2)调解时尽量给双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尽力用亲和的语言交流。再调解中,不要对双方的是非过多发表意见,而是围绕缩小争议作努力。

  (3)调解时要先找出分歧的焦点,再找出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一定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使双方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

  3、当事人在离婚调解要注意的事项

  (1)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因而显得格外重要,此时如果正确地适用这些调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4)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排除或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不因离婚伤害他方,包括精神伤害与物质伤害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精神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

  二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物质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特别是不能使另一方因离婚限于困境。

  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不因离婚酿成社会矛盾,发生危及社会安宁的恶果;

  二是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俗。

  (5)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不能使调解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的东西,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例如,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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