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8月16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捉奸拍照所得证据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9 ℃

      张女的丈夫王某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张女无奈欲起诉与王某离婚,并依据规定向王某索赔精神损失。但张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中午,张女假称到外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王某与李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了照。

      事后张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一万元。王某同意离婚,称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张女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张女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中通过拍下丈夫与他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证,属合法行为,该证据应认定有效,因王某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综合全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现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张女作为无过错一方向王某索赔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损失,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准予张女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时赔偿张女精神损失八千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以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其不应赔偿张女的精神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在于张女通过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