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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离婚如何获得大陆法院的认可?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5 ℃

  导读:长乐人郑女士与台胞叶某离婚后,欲与福州男子李某再婚,却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手续不全。原来,郑女士虽然有台湾板桥地方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却没有为这份判决书履行法定认可程序,不能证明自己已经离婚。今年5月,福州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郑女士的那份台湾板桥地方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予以认可。郑女士持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证件,终于顺利地办理了再婚登记手续。

  福州市台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大陆与台湾地区分属不同的法域,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需经大陆法院裁定认可才能在大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经大陆法院裁定认可,或者大陆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不符合办理再婚登记的条件。

  一、在台湾离婚协议书未认定效力 在内陆无法再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2条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要履行公证手续,并经过大陆法院裁定认可,才能在大陆发生法律效力。郑女士请教了律师后,前往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再持公证书到福建省公证协会开具该公证书与台湾海基会寄来的公证书副本内容相同的证明。接着,她向福州市中院申请认可台湾板桥地方法院离婚判决。

  二、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认可之前应当准备下列材料和证据:

  (一)申请书

  当事人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离婚判决,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时间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2)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3)请求和理由;(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且,当事人所提供的台湾地区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文件等材料,应当依法办理公证证明手续。根据海协会、海基会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规定,台湾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后,自动发送一副本给大陆相关省市公证协会。当事人持正本公证书到公证协会,经后者核对无误后出具正副本一致的证明,当事人再到公证协会办理证明手续。

  (二)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其一,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正本,提供正本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供经证明无误的判决书副本或者相应的证明文件。

  其二,当事人还应向法院提交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据。

  该证据需由当事人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法院提供生效证明。一般来说,台湾地区作出的判决需要自作出之日2个月左右送交内地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判决之日起20日后判决对其生效。当事人收到判决时签收的送达回证须经1个半月到达台湾当地法院。因此,当事人能够提出申请要求出具生效证明需要自判决作出之日起4个月后法院才能确认判决生效并作出生效证明。

  (三)内地一方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

  通常台湾地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传票)以及判决书都是通过财团法人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海基会)传送的,因此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台湾地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以及海基会的书函。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不承认和认可此类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法院做出的判决。

  (四)生效证明及传唤证明的公证文件

  由于根据我国证据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外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因此,在台湾形成的生效证明、传唤证明,原则上应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再交由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但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台湾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的情况下,因为提交这些证明文件的公证有困难,我国法律考虑到实际情况,如能提交台湾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台湾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但是,这种情况只适用于申请人为被告且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情况,若申请人为原告,则必须提供最终经公证员协会核证的文件。

  (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包括内地申请人一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如果申请人为台湾一方当事人,那么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将如何处理呢?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依法予以初步审查,如果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会在七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后,会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会裁定不予认可: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法院在认为台湾地区判决书并未违反一个中国的前提下通常会予以认可,从而赋予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书在内地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并结合目前的司法原则,若台湾判决中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将不能得到认可。建议若发生这类情况,当事人可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不是启动判决的承认程序。

  需要提请当事人注意的是,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在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同时,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当事人又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则法院会不受理当事人的同一案件事实诉讼。如果当事人未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予以受理。

  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相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申请符合认可条件,法院会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反之,则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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