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18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遭遇婚外情,如何离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1 ℃

  导读:婚外恋是当今社会中的一个较普遍现象,是一个十分让人头疼的家庭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铜陵市男子盛某把自己和小三的激情照存在手机上,结果被其妻子发现,其妻受到刺激, 一时想不开,上吊自杀身亡。盛某的妻子被送到医院,经医生抢救无效,于次日身亡。其妻的亲属将遗体从医院搬了回来,在盛某家摆设了灵堂,向盛某讨要说法。盛某对其妻自杀一事,后悔不已,跪在其妻的遗体前忏悔。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外恋不但会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也是损害自己配偶利益和对配偶人格价值不尊重的行为,这是道德和情理所不允许的。婚外情一般有两种发展方向:一种是发展为婚姻关系,另一种是家破人亡,人财两空。

  对婚外恋行为本身,中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是,因为婚外恋行为引起的虐待、遗弃、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溺婴、伤害、凶杀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结果,中国的婚姻法、刑法及一些单行法规均有相关的规定。对于婚外恋引起的上述行为,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按不同罪名,依法定罪量刑,坚决予以严惩。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如一方出现婚外情,夫妻另一方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不幸的婚姻,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起诉离婚的程序

  第一阶段:首先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收集有关资料,法院立案。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婚姻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具有较为严格的条件:

  第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严重过错行为只限于以下四项: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因此不能对法定过错行为做扩大化的解释。之所以限定这四项过错行为,是因为它们都是《婚姻法》第3条明确禁止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过错行为。除此之外,其他过错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不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总结

  对于婚外情,只是离婚原因的道德审判,虽然有外遇的一方是婚姻破裂的过错方,但是法律并不因为有外遇在财产分割时就少分或者不分。法律只是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伍万元。也就是说,婚外情在离婚时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财产分割。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