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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的弊端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7 ℃

  导读:本文沪律网婚姻法编辑介绍的是公告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以及公告离婚的弊端是什么。

  一、公告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公告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是农村人口流动频繁,个别婚姻家庭观念淡薄的人长期不予家人联系,呈下落不明状态,导致婚姻生活名存实亡,一方当事人到法院诉讼离婚;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假离婚而逃避法律责任。因为被告没有确切送达地址,法院只得采取公告形式进行送达。

  二、公告离婚的弊端是什么?

  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办理离婚案件,单纯在法律层面上考察,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但公告形式的离婚案件给社会留下的隐患较多,应引起法律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的关注。其主要弊端是:

  1、被告方诉讼权利难以保障,“被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公告离婚案件中,程序性的应诉文书送达,实体性的裁判文书送达,在报纸上刊载公告或在被送达人原居地张贴公告,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就视为送达,是一种法律推定,法院就可以缺席开庭审判并缺席进行判决。由于被诉方并没有到庭,其答辩权、质证权、上诉权均无法实现。公告送达的被知晓,完全取决于公民获取信息的能力,获取信息能力存在局限的,就会遭遇“被离婚”;

  2、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留下社会隐患,“再起诉”现象普通,消耗诉讼资源。

  离婚案件是一种连带诉讼,往往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处分问题,由于没有诉讼双方的庭辩对抗,子女抚养能力、家庭财产状况,特别是债务状况,法官只能就起诉一方的陈述和证据作出判断,故一件公告离婚案结案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争议依然存在,其纠纷会再进入诉讼程序,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再审理”现象在所难免;

  3、产生大量信访案件,且诉求不是法院能解决的。

  有些公告离婚案件被告,由于没有看到公告,行使必要的诉讼权利,对生效的离婚判决不接受,或要求上诉,但此时已经过了法律救济期限,或要求恢复婚姻关系,但另一方已经依法再婚,故信访诉请法院还其妻子,使信访诉求无法解决。个别公告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由于没有庭审的证据对抗,法采信到庭原告的证据作出裁判,公平性受到未到庭被告的质疑,从而引起新的子女抚养和财产争议。

  以上就是小编对公告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以及公告离婚的弊端的介绍,总之,离婚当事人地址不明确,法院只得采取公告形式进行送达离婚判决书,这样却给社会留下许多弊端,比如,“被离婚”、“再起诉”、产生大量信访案件。为避免公告离婚案的这些社会问题产生,法官采取的规避策略是“两次起诉”才判离,即第一次起诉一律不判决离婚,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后才判决离婚。但这不是解决问题的长效办法,并不能杜绝社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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