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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法院判准离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0 ℃

  相识一个月便登记结婚,婚后妻子不与丈夫同居生活,引发了离婚纠纷。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驳回被告要原告给予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原告黄海军与被告林小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4年1月,两人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林小丽却拒绝与原告同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黄海军向林小丽提出了离婚的要求,因双方协商离婚不成,原告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黄海军在庭审中诉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自己到被告家中商量操办婚礼的事情,讨论中,因为被告不愿意与男方家人共同生活而产生分歧,婚礼之事就此搁置。婚后,黄海军多次要求林小丽到黄海军的住处同居生活,林小丽都不同意。2014年5月,林小丽跟黄海军称自己不愿意嫁了,并提出要黄海军支付 80000元至100000元的补偿费作为离婚的条件。

  被告林小丽则认为,原告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原因原告的姐姐嫁到她的家中,双方关系过亲不适宜结婚。且双方并未同居生活,如今的场面都是原告的过错导致。现在众人对这件事议论纷纷,自己内心深受煎熬,林小丽遂提出了原告要想离婚就要赔偿自己名誉和精神损失共50000元的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原、被告婚后缺乏沟通,且并未同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要求获得支持。被告林小丽主张原告赔偿其名誉和精神损失50000元,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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