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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律网说法: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 离婚后归谁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3 ℃

  近年来,离婚率越来越高,免不了的要分家析产,争房产、争抚养权等。那么,小编在这里跟大家讨论一个问题:对一方父母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子,离婚后房子是否应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也就是说,假如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如果男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房子是赠予你们夫妻二人的,那么房子是赠予男方一人的,故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划分。

  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你们夫妻二人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你就有权获取相应的房产份额。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男女平等原则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部分男性在婚姻中出轨的,有个别女性为了惩戒,想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根据《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男女平等原则。在法律面前,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付出都是相对的,一个婚姻,是双方的付出。所以,在这场战役中,女性可能是最大的受害者,但从另一角度想,女性要先尊重自己,要把自己摆在一个平等的地位,而不是弱势地做一个男人的附庸。女人的安全感应该来自自身的独立,而不是建立在男人或者房子上面,只有这样,你才是婚姻中的大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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