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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有外遇想离婚 怎样做才不会受到损失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8 ℃

  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发现老公有外遇一年多了,但没有证据,我要离婚,家里没有现金,都在他的生意上滚动,我知道我们未收回的款的数量,我们在老家盖了四层楼房,还有一辆价值十几万的车,我们有个女儿9岁,女儿我想要。请问律师,这个婚该怎样离?怎么做才不会受到损失?

  沪律网黑龙江大庆曹振红律师回复:

  1、关于你老公有外遇情况,你必须拿到确凿的证据,这样证明你老公存在过错,在分割财产方面会少分的;

  2、如果没有找到你老公有外遇的证据,那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财产分割按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两部分进行分割,你所提到的四层楼房、车辆如属你们婚后财产,可平均分配。

  3、离婚后你如果抚养孩子,可要求男方给付抚养费。

  4、如果协议离婚不成的话,可以起诉离婚!

  法律知识拓展:

  一、《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婚姻法》对离婚赔偿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如何确定财产婚前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的确定:

  1、婚前财产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

  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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