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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6 ℃

  沪律网网友提问:

  我结婚十一年了,我丈夫一直不务正业,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我实在受不了他了,几年前我们也提到过离婚这事,可他都向我保证一定改邪归正,可过了这几年了,也没见他有一点点的改变。我决定向他提出离婚,可他还是不同意,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沪律网某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你可以收集他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感情破裂的理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也可以分居,满两年法院应该会判离婚。

  沪律网四川康健忠律师回复:

  你可以向法院提交一份《起诉状》(可请律师代书),写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关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会开庭审理该离婚案件,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沪律网山东王朝进律师回复:

  起诉离婚,如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充分,第一次法院不准离,六个月后可第二次起诉。

  沪律网吴若彬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如想达到离婚目的,你必须向法院提供夫妻二人感情长期不和或对方有恶习的证据或二人长期分居、受虐待遣弃的证据,否则第一次法院就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只能在一次判决后的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次就可达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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