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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两种形式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1 ℃

  1、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

  (2)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

  ①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

  ②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作出离婚判决。

  3、对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当事人如何进行选择?

  (1)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当事人可首先考虑。但是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各种问题必须全部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本人的结婚证;

  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从程序上保障协议离婚当事人有就协议反悔的权利,但当事人一方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时是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所签订,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轻易支持当事人撤销请求的。所以离婚协议的签署,应十分慎重。

  【案例】甲男与乙女是结婚并生下一女,后二人感情不好协议离婚,2000年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上写明:双方自愿离婚,女儿随母亲,甲每月给女儿生活费500元,直到女儿长大成人。另外,由于乙女离婚后没有房子,甲一次性补助乙10000元,这笔钱自双方办理完离婚手后2个月内给付。可是半年过去了,甲一直都没有履行。问乙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分析】离婚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而产生的,即使在婚姻登记机关作了登记,也不属于可有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据《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本案,甲乙自愿离婚,当甲不履行协议内容时,乙可以采取两种办法救济:一是自己要求甲尽快履行,二是凭借手中的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向法院起诉。

  (2)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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